乙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的症状
2016-05-29 来源:网友分享 作者:卞谷南
一、乙类传染病的病因
病原体:
每种传染病都有其特异的病原体引起,病原体可以是微生物或寄生虫。包括病毒、立克茨体、细菌、螺旋体、原虫等。(不包括真菌)
类型
1·首发感染(primaryinfection),人体初次被某种病原体感染。有些传染病很少出现再次感染,如麻疹,水痘,流行性腮腺炎等。
2·重复感染(re-infection)人体在被某一病原体感染的基础上再次被同一种病原体感染的感染。常于血吸虫和钩虫病等。
3·混合感染(co-infection)人体同时被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病原体感染。较少见。
4·重叠感染(superinfection)人体在被一种病原体感染的基础上再被另外的病原体感染。临床多见,如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重叠戊型肝炎病毒感染。
5·继发感染(secondaryinfection)在重叠感染中,发生于原发感染后的其他病原体感染。如病毒性肝炎继发细菌,真菌感染。
传染性:
传染性是传染病与其他类别疾病的主要区别,传染病意味着病原体能够通过各种途径传染给他人。传染病病人有传染性的时期称为传染期。病原体从宿主排出体外,通过一定方式,到达新的易感染者体内,呈现出一定传染性,其传染强度与病原体种类、数量、毒力、易感人群的免疫状态等有关。
二、乙类传染病的症状
感染病是一种经过医学实证,由病原性的微生物之存在或其活动引起,可对宿主伤害或损坏正常其生理功能的人类或其他物种之疾病。而一个引起感染症的病原,可引发感染的能力在流行病学中特称为感染力。此外,感染症也不可和感染混淆,两者并非同义词,因为感染未必会引发疾病症状或宿主不适。
在无限多种类且仍在逐渐产生变异的微生物中,只有极少数能够对健康个体产生疾病。感染症的引发事实上不仅肇因于病原的介入,同时也受到宿主防御影响,前者除了可导致患者生理不正常运作,但有时却是感染者本身的防御机制反应所致,因此一个疾病的表现和严重程度是同时建构于病原和宿主本身两方面。因此依照宿主本身的防御力,这些病原又可进一步归纳为主要病原或伺机性病原。多数感染症不会造成患者死亡,而致病之微生物最终通常会屈服于宿主的免疫反应,进而被清除或潜伏在宿主体内。这个过程需要免疫机制的参与以杀死或减低病原的活性。但免疫系统对微生物作出的反应常常(但并非全然)是疾病症状的来源,例如发烧、发炎反应、流鼻涕、咳嗽、化脓等,有时这种症状对患者的伤害远大于病原本身的直接伤害。此外,感染疾病、带原或是注射疫苗,甚至是受到结构相似之生物体或非生物,都可能藉以得到抗体而产生对特定病原的免疫力。
三、乙类传染病的诊断
《传染病防治法》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参照国际上统一分类标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9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乙类传染病也称为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对此类传染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防治方案进行预防和控制。其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这四种传染病虽被纳入乙类,但可直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