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病因 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患者的创伤康复
2016-10-10 来源:网友分享 作者:常从安
一、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病因
起源:1973年8月23日,两名有前科的罪犯JanErikOlsson与ClarkOlofsson,在意图抢劫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市内最大的一家银行失败后,挟持了四位银行职员,在警方与歹徒僵持了130个小时之后,因歹徒放弃而结束。然而这起事件发生后几个月,这四名遭受挟持的银行职员,仍然对绑架他们的人显露出怜悯的情感,他们拒绝在法院指控这些绑匪,甚至还为他们筹措法律辩护的资金,他们都表明并不痛恨歹徒,并表达他们对歹徒非但没有伤害他们却对他们照顾的感激,并对警察采取敌对态度。更甚者,人质中一名女职员Christian竟然还爱上劫匪Olofsson,并与他在服刑期间订婚。这两名抢匪劫持人质达六天之久,在这期间他们威胁受俘者的性命,但有时也表现出仁慈的一面。在出人意料的心理错综转变下,这四名人质抗拒政府最终营救他们的努力。
这件事激发了社会科学家,他们想要了解在掳人者与遭挟持者之间的这份感情结合,到底是发生在这起斯德哥尔摩银行抢案的一宗特例,还是这种情感结合代表了一种普遍的心理反应。而后来的研究显示,这起研究学者称为“斯德哥尔摩症候群”的事件,令人惊讶的普遍。研究者发现到这种症候群的例子见诸于各种不同的经验中,从集中营的囚犯、战俘、受虐妇女与*的受害者,都可能发生斯德哥尔摩综合征体验。
专家深入研究:人性能承受的恐惧有一条脆弱的底线。当人遇上了一个凶狂的*,*不讲理,随时要取他的命,人质就会把生命权渐渐付托给这个凶徒。时间拖久了,人质吃一口饭、喝一口水,每一呼吸,他自己都会觉得是*对他的宽忍和慈悲。对於绑架自己的暴徒,他的恐惧,会先转化为对他的感激,然后变为一种崇拜,最后人质也下意识地以为凶徒的安全,就是自己的安全。
这种屈服于暴虐的弱点,就叫“斯德哥尔摩精神症候群”。
关于进化心理学的解释,心理分析学的看法,新生婴儿会与最靠近的有力成人形成一种情绪依附,以最大化周边成人让他至少能生存(或成为理想父母)的可能,此综合征可能是由此发展而来。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是角色认同防卫机制的重要范例。
人是可以被驯养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二、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临床表现和诊断治疗
临床表现:
1.人质必须有真正感到绑匪(加害者)威胁到自己的存活。
2.在遭挟持过程中,人质必须体认出绑匪(加害者)可能略施小惠的举动。
3.除了绑匪的单一看法之外,人质必须与所有其他观点隔离(通常得不到外界的讯息)。
4.人质必须相信,要脱逃是不可能的。
诊断:
1.恐惧
因为突如其来的胁迫与威吓导致现况改变。
2.害怕
垄罩在不安的环境中,身心皆受威胁。
3.同情
和挟持者长期相处体认到对方不得已行为,且并未受到“直接”伤害。
4.帮助
给予挟持者无形帮助如配合,不逃脱,安抚等;或有形帮助如协助逃脱,向法官说情,一起逃亡等。
治疗:
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最好的治疗方法应该是找心理医生进行心理治疗。治疗斯德哥尔摩首先要帮助受害者认识自己,发展受害者的个人潜能。帮助受害者建立积极的心态,不轻易屈服于现实。了解加害人的软肋伺机发起自卫性反击。建立限制加害人作恶的制度。
三、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患者的创伤康复
1、有关心理研究表明,在人质事件发生后立即对受害者进行心理干预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很多时候甚至会产生副作用。应该给人质平静和休整的机会,他们可以利用自己的资源和社会支持网络应对人质事件带给他们的心理创伤。在这之后如果受害者认为他们需要帮助,心理治疗可以适时介入。
2、大众传媒经常会给受害者带来更多的心理负担和压力。尤其是那些对绑匪产生认同的人质,在被媒体不恰当的报道之后,不了解情况的人会对他们投以异样的眼光。这会给受害者带来更强的心理创伤,使他们对自己的道德品质产生怀疑。同时,记者对绑匪的丑化会让这些受害者产生困扰,因为记者的报道与他们的体验不相符。因此,人质事件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家庭和心理医生应尽量减少新闻媒体对受害者生活的侵扰。
3、一段时间的休整之后,应该鼓励受害者重新回到工作岗位,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这对他们的心理康复大有裨益。工作本身和有序的生活会转移他们的注意力,避免对创伤经历的再体验。被绑架期间人质的自我效能受到了挑战,在工作中他们会重新找回自己的价值。
四、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究竟从何而来
1、当人质被犯罪者挟持时会处在一种焦虑状态。为了缓解焦虑,就会不自觉地形成一些防卫机制。防卫机制很多,主要有:压抑,退行,合理化,投射,反向作用,转移,升华等。在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中,体现更多的是合理化和反向作用。该症状中人质已经是被加害状态,更多地强化悲惨境遇的观念无疑只会加深自己的痛苦,所以人质往往会把这种境况往好的方面想,使其“合理化”。若此时犯罪者再给与一些小恩小惠,他们就更加强化了这种心理。
2、从另一个角度,行为主义心理学家斯金纳认为强化和惩罚是行为建立的关键。强化是指跟随在一个行为之后,并使该行为出现的可能性增加的条件;惩罚与之相反,是指跟随在一个行为之后,并使该行为出现的可能性降低的条件。在人质被挟持的过程中,刚开始人质可能会反抗,这个时候犯罪者往往会对其进行训斥,威胁,甚至是殴打等身体上的伤害(正惩罚),或者是使其不能正常进食喝水等(负惩罚)。而如果人质不反抗,比较顺从犯罪者,这时他往往会得到一些小恩小惠,久而久之,人质会放弃反抗,如果犯罪者再施以一些小恩小惠,人质对犯罪者的畏惧害怕就回大大降低。